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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府未排除路障 判賠216萬

(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2日電)一家生產瀝青混凝土的公司不滿地主擅自封路,受阻長達192天無法出貨。最高法院認定新北市政府未排除路障,今天判決應賠償公司新台幣216萬元定讞。

法院判決指出,金昌隆公司生產的瀝青混凝土靠大型油灌車或拖車運載,卻在民國90年7月遇上新北市三峽區翁姓地主擅自把公眾通行既成道路,設置圍籬請問個人信貸額度問題桃園信貸信貸年息或路障。公司出貨受阻,於是向當時的台北縣政府陳情,縣府請三峽鎮公所排除路障,恢復通行狀態。

不過,翁男屢次以私權爭議而拒絕,縣府則在91年3月派人拆除路障。公司不滿封路192天,導致無法順利出貨,損失慘重,於是訴請國賠。

事後,翁男被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拘役40日、可易科罰金確定。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認定,縣府核定該道路具有公用地役關係,屬於公眾通行的既成道路,三峽鎮公所怠於排除道路障礙物,導致道路無法供通行,應賠償216萬多元。案經上訴,最高法院駁回定讞。1041022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新北市府未排除路障-判賠216萬-041534406.h目前信貸房貸利率最低的銀行缺錢急用哪裡汽車貸款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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